目前,業主或發包方以沒有驗收、沒有結算為借口拖延工程款的現象很普遍,對此,法院在《施工合同糾紛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》中的做出了有利承包商的規定:
發包人拖延驗收的,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;未經竣工驗收,發包人擅自使用的,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未竣工日期。
建筑合同案件中,與時間有關的概念都至關重要,爭議重點往往都會歸結到類似“竣工日期究竟是哪一天”這樣的焦點問題上。建筑合同糾紛的時間概念為何如此關鍵?道理其實很簡單,因為“竣工日期”這個時間點,決定著工期是否被拖延、違約責任由誰承擔、投資商的成本利息、工程款支付時間乃至欠付工程款利息等等一系列關鍵問題,而所有這些問題,都要歸結到錢上,都要決定大筆真金白銀的歸屬。所以,有人用“時間就是金錢”這句一度家喻戶曉的名言,來形容建筑合同糾紛案的爭議焦點,可謂一語中的。
鑒于竣工日期的重要性,實踐中的建筑合同一般都會在這一點上約定得非常詳細,正規的建設工程合同范本中也都有明確的開工日期、竣工日期以及工作天數的設計。那么,為什么這類糾紛仍然還會頻繁發生呢?道理仍然很簡單,建設工程的履行往往需要很長一段時間,在這個時間段里,各種影響施工進度的情況,比如工程量增減,不可抗力的發生,發包方延付進度款,承包方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等等,都會影響到工程的實際進展,進而導致約定的竣工日期無法實現,雙方從而發生糾紛。
因此,我們建議,保存好“提交”、“轉移占有”等與之關聯的證據,“提交”的方式,如郵寄(傳真、電子郵件確認等等),要查詢回執。